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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6]18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江苏省、湖南省、广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人民银行天津、沈阳、南京、广州、成都、西安分行、总行营业管理部,石家庄、长沙中心支行,大连市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示精神,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决定开展信息共享试点工作。试点工作首先在北京市、天津市、石家庄市、大连市、南京市、长沙市、广州市、成都市和西安市等9个城市开展。根据试点情况,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地区推广。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信息共享试点工作的意义
  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开展信息共享工作,是由国家统一部署,人民银行牵头,包括劳动保障部等各部门共同参与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劳动保障和金融部门的服务水平,促进劳动保障和金融事业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共建诚信文明社会。各地区、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信息共享的重要意义,从思想上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将以信息共享工作为契机,加强政务协同,积极拓展合作领域。
  二、试点工作具体要求
  共享信息的交换在部一级完成,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数据整理,提高数据质量,按时向劳动保障部上报数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向人民银行报送征信数据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加强组织协调对商业银行信贷人员的培训工作,保证社保信息的安全和正确使用。
  试点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及时向劳动保障部和人民银行反映试点中出现的问题;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非法使用企业和个人信息。
  试点工作的宣传由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统筹安排。有关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享信息交换的流程、技术配套等指导文件随后下发。
  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共同起草了《劳动保障部与人民银行信息共享试点方案》 (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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