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豁免新湖控股有限公司要约收购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义务的批复
(证监公司字[2006]136号)
新湖控股有限公司:
你公司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豁免你公司因协议收购3205.2149万股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占总股本的12.25%),导致共计持有、控制11049.3993万股(占总股本的42.24%)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