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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批复
(证监机构字[2006]128号)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设立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申请。

  计划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专项计划资金规模为人民币8亿元。专项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须全部面向境内的合格机构投资者推广,单个投资者认购受益凭证的面值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我会对《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南通天电销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托管协议》、《担保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无异议。

  三、同意你公司为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为计划的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为受益凭证的登记结算机构。计划设立后,你公司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受益凭证在大宗交易系统转让。

  四、你公司应当在本批复下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并将推广材料报推广地我会派出机构备案。计划的推广、设立活动完成后,你公司须将计划的推广、设立情况报我会及我会江苏监管局备案。

  五、你公司在计划的推广设立和后续服务活动中,应当遵守《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严禁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上公开推广计划,接受客户认购受益凭证的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金额;同时,要保证客户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认真做好客户的参与、受益凭证的注册登记、转让过户和计划的会计核算、费用计提、信息披露、收益分配等工作。

  六、你公司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接受中国工商银行、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监督管理,认真履行资产管理、信息披露、报告等义务,定期向我会及江苏证监局报备资产管理报告、托管报告、跟踪信用评级报告、收益分配报告及相关的年度审核报告和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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