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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

  新建和已投产的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加快矿井废水、煤矸石、矿区地面沉陷和水土流失的治理。对废弃矿山和老矿山的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多渠道融资,加快治理与恢复进程。
  煤矿企业应依据矿井设计服务年限或剩余服务年限,按煤炭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分年预提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列入成本,按“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督”的原则管理。
  将现行征收的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调整为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对各类煤矿按动用(消耗)资源储量、区分不同煤种征收,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企业缴纳的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计入生产成本。基金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负责,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报国务院批准;有关基金具体使用安排等事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环保总局审批。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之前,延续征收山西能源基地建设基金。
  七、加快煤矿转产和产煤地区经济转型
  (一)加大转产转型力度。
  山西省要根据煤矿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的需要,编制全省煤炭企业转产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规划,利用报废矿区土地发展循环经济和接替产业,优先审批项目规划和用地计划。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发展坑口电站、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和煤化工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国家投资主管部门要优先给予项目核准。
  (二)鼓励煤矿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总体规划,继续做好原国有重点煤矿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妥善安置职工,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切实保障煤矿职工的合法权益。安置煤矿转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和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转岗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三)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根据《煤炭法》关于“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的规定,煤炭生产企业要建立煤矿转产发展资金,用于煤炭企业转产、职工再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和社会保障等。转产发展资金“成本列支、自提自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研究及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跟踪试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协调、完善有关政策,为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创造条件。山西省成立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工作领导组,并在综合经济部门设立办事机构,抽调人员做好相关工作;要研究制定相关地方法规和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宣传教育和稳定工作;要加强对煤矿特别是对中小煤矿筹集各项费用的监管,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各部门有效沟通和信息反馈机制,对可能出现的突出问题和矛盾,要做好应对预案,确保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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