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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

  (二)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
  现有煤矿无偿取得的矿业权要实行有偿取得。山西省要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矿业权价款处置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资源整合、中小型煤矿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有序推进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的改革。
  新设立煤炭资源矿业权,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开发、一次置权、分期付款”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其中,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需要扩大矿区范围解决接续资源的,按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可以协议方式有偿取得探矿权和采矿权,出让价款比照同类条件下的市场价确定。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现有井田周边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业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出让给该国有重点煤炭企业。鉴于煤炭矿业权市场化初期市场价格变化较大,为保障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杜绝炒卖矿业权,对服务年限较长、一次性缴纳矿业权价款有困难的煤矿,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确定和缴纳矿业权价款。
  (三)合理分配和使用矿业权出让收益。
  有偿出让煤炭资源矿业权收取的价款,由中央政府和山西省政府按2∶8比例分成。矿业权价款中央留成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地方留成部分除了用于煤炭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外,主要用于解决由于煤炭开采造成的生态环境、国有企业办社会等历史遗留问题。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提出,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对山西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取得矿业权的资源,其矿业权价款中央分成部分主要用于支持山西煤炭工业发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山西省政府确定。
  六、加强产煤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
  (一)制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
  山西省要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突出土地塌陷治理、煤矸石治理、水资源保护和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植被恢复等内容,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规划。通过资源资产收益、地方财政和企业增加投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等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投入,区分轻重缓急,逐步实施规划,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山西省生态环境有明显好转,促进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
  (二)完善生态环境评价及监管制度。
  煤炭资源开发利用要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体制定煤炭开发环评内容、标准和规范,强化生态环境评价。严格实施煤炭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高度重视水源地、人口密集村镇、重要河床下采煤问题,开采前必须进行生态破坏和经济损失专项评估。对可能造成严重生态破坏和巨额经济损失的,必须禁采、限采或采取有效的保护和防范措施。建立环境监理制度,加强对煤炭开采活动环境监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促使煤炭企业把环境保护和治理贯穿于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加工、转化的全过程。
  (三)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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