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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

  四、深化煤炭企业改革
  (一)分离煤矿企业办社会职能。
  加快分离国有煤炭企业(包括原国有重点煤矿)办社会职能,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所需费用原则上由山西省政府负责筹集,主要通过地方分成的有偿处置原国有地方煤矿、非国有煤矿已无偿获得资源的矿业权价款来解决。要统筹规划,周密安排,确保矿区社会稳定。
  (二)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结合大型煤炭基地建设,打破地域、行业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国内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山西煤炭资源开发,加快培育和发展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山西焦煤集团公司,组建区域性的阳泉、潞安、晋城煤炭企业集团公司。鼓励大型煤炭集团公司采取收购、兼并、控股等多种形式整合地方煤矿特别是乡镇煤矿。在存量资源市场化过程中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引导和鼓励煤矿企业以“资源资产化管理、企业股份制改造、区域集团化重组”的方式,组建区域性、综合性煤炭企业集团。
  (三)加快中小型煤矿股份制改造。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煤矿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煤炭矿业权合理评估作价,防止资源资产流失。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煤炭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促进大型煤炭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型煤矿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乡镇煤矿股份制改造时,要充分兼顾乡(镇)、村的利益,调动基层的积极性,为煤矿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完善煤炭成本核算办法。
  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制度和财务核算办法。在保持煤炭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煤炭企业要足额核算安全成本、劳动力成本、资源成本、环境成本、转产成本,逐步使煤炭开采外部成本内在化,实现煤炭成本合理化。同时,必须足额列支井下职工特殊津贴。在煤炭成本完整、真实、可比的基础上,完善煤炭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在执行煤电价格联动政策时,坚持煤炭企业和电力企业双方协商定价的原则,兼顾行业间的利益平衡。
  五、促进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和合理开发
  (一)做好煤炭资源开发规划和矿业权管理。
  加强煤田地质勘探,勘查程度具备规划条件的煤炭矿区,由山西省发展改革、煤炭行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分别组织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在充分沟通和衔接的基础上,分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审批,并抄报财政部。勘查程度不具备规划条件的煤炭矿区,由国家出资勘查,具备规划条件后编制矿区总体规划、矿业权设置方案。依据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本意见开始实施之日起,山西省境内不再设置由社会投资的普查程度以下的探矿权,已经取得的要限期提交普查报告,逾期不提交的不再受理探矿权延续登记申请。具体办法由山西省政府制定,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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