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进一步完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安全责任体系。山西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建设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管。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依法监察煤矿企业,查处煤矿安全事故。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的规定,将煤炭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要与省煤炭行业管理、国土资源、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制度。对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查封或限量供应火工品,派专人驻矿监督,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对依法关闭的煤矿,要及时注销各种证照,并采取炸毁井筒、收缴火工品、停电停水等措施。要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落实县、乡政府监管责任。
(三)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加强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和资质管理,煤矿井下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考试合格,做到持证上岗;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要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规定的特殊职业(工种)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实行就业准入。从事煤矿生产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安全资质,负责人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依托现有国有重点煤矿科技资源,建立面向中小型煤矿的区域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中心。积极推广数字化瓦斯远程监控系统建设,山西省内高瓦斯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全部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国有重点煤矿企业要实现内部联网,国有地方煤矿、乡镇煤矿要实现县(区)范围内联网,确保系统功能健全、运行可靠、监控有效。鼓励煤矿企业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对达到安全质量标准的煤矿实行减收安全风险抵押金等优惠政策。
(四)加强劳动用工管理。
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促进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所有煤炭生产企业在招用职工后,要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招用工登记、备案手续;招用的职工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和就业前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企业必须与所有职工依法签订和严格履行劳动合同,并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为职工依法办理工伤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费用。凡达不到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责令其停产整顿。煤矿企业要按劳动定员组织生产。制订并实施煤矿井下工人艰苦岗位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