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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

  (二)主要任务。
  强化煤炭行业管理,形成职责明确、相互协调、务实高效的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煤炭工业安全发展。深化煤炭企业改革,推进煤炭成本完全化,培育具有发展活力、依法经营、承担经济和社会责任的市场主体。完善资源资产化和市场化管理,形成企业节约和合理开发煤炭资源的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发展环境友好型煤炭工业。建立煤炭企业转产、煤炭城市转型发展援助机制,加大对产煤地区的政策扶持,促进产煤地区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新机制的形成;坚持培育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各类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为大型煤炭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坚持“谁开采、谁治理”,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机制,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坚持“谁收益、谁付费”,兼顾企业和社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现煤炭生产外部成本内在化。
  二、加强煤炭行业宏观管理
  (一)健全煤炭行业管理体制。
  落实煤炭行业管理职能部门,科学确定职能,充实和加强煤炭管理力量,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优化政策环境,加强对煤炭生产经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具体方案由山西省政府按程序报批。
  (二)加强煤炭行业中长期规划管理。
  在国家加强煤炭行业宏观调控的同时,山西省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和国家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十一五”规划,统筹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外运通道建设、煤炭就地加工转化、环境承载能力等因素,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开发潜力评价,合理确定本省煤炭产量等中长期规划目标,并据此加强煤矿开发建设调控,优化资源配置和煤炭生产开发布局,保障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山西煤炭工业健康发展。
  (三)提高煤矿准入标准。
  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年产量30万吨以上煤矿的矿长,以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总工程师必须由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30万吨以下煤矿至少配3名中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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