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医发[20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防止出现公路“三乱”,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护养殖业发展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是指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设立的临时性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
第三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要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可联合设站。
第四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设立,同时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辖区内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