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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公司统一的编码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至少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要求的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的申请,本公司即时向证券公司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公司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当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信用证券账户卡应当至少包括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人姓名或法人全称以及开户日期等内容。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证券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的,或者证券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和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注销投资者的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应当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的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余证券的,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投资者应当申请将剩余证券从证券公司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本公司报备被注销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如果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本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的申请配发新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四条 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公司的,在向新证券公司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当首先通过原证券公司注销其原先的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记录。
  第十六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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