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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2日)废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涉及名义持有人的内容,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账户

第一节 证券公司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本公司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持有的拟向客户融出的证券和客户归还的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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