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0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一、基本目标
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26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管理机制,不断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切实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主要内容
(一)制度建设
1.建立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按照《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制定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机制。设区城市要督促所辖市、县(区)加快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2.制定廉租住房保障的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及经济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科学测算资金需求总量,明确资金筹集方式,不断扩大廉租住房保障覆盖面;依据中长期规划,确定年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