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6]20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加强城镇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我部制定了《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十九日
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确保其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结合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租住房档案是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纸质、电子两种档案。
第三条 廉租住房档案真实记录廉租住房政策落实情况,反映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状况,是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四条 廉租住房档案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纸质档案中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分别按有关规定管理,电子文件的整理归档执行《
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要求。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负责对本地区内的廉租住房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市、县(区)房地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内廉租住房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
第六条 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兼)职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其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