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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二)验收审批

  1.被确定为创建单位的农资市场,经过一年创建,已达到《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向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2.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提出验收申请的农资市场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我部;

  3.在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初审基础上,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评审组,对各省验收上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现场考核、评审,提出审定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我部予以公示,并授予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称号。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申报推荐和管理。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具备条件的农资市场申报,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审核推荐,严把质量关。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确定后,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监管与指导,千方百计地确保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取得预期成效。

  (二)申报范围。首批定点农资市场申报推荐范围包括: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饲料、兽(渔)药、农机及零配件、渔机渔具等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农资市场。与农产品批发市场混合的农资市场暂不申报推荐。

  (三)申报数量。首批定点农资市场原则上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报1-2个市场,并排序上报。

  (四)申报时间。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推荐材料请于10月底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五)报送材料

  1.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函;

  2.农资市场对照申报条件提出的申请报告;

  3.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申请表(见附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市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5.市场建设用地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市场管理机构的主要组成人员(管理机构领导成员及内设部门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

  7.市场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文本或复印件;

  8.近两年市场经营业绩的说明或财务、审计部门的审查报告;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联系单位: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

  联 系 人:汤敏 方家

  联系电话:010-64192694

  传真:010-64193157

  电子邮箱:nybdjb@agr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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