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的通知
(农办市[2006]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根据《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农市发[2005]16号,以下简称《办法》)、《2006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绿色行动方案》,我部决定开展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请各有关单位按照要求抓紧做好申报、推荐和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开展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旨在选取一批管理规范、产品合格率较高、影响力和示范性较强的农资市场,通过创建,进一步完善市场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服务能力,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等措施,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农资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资市场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现代农业建设。
二、工作原则
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活动坚持“自愿申报、积极创建、考核授牌、动态管理”原则。定点农资市场创建时间原则上为1年。
三、申报条件
按照《办法》第二章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组织申报和推荐。
四、工作程序
(一)申报创建
1.由符合条件的农资市场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
2.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场进行材料初审,会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地(市)、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定点的农资市场进行现场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并将符合申报创建条件的市场推荐上报我部;
4.我部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基础上,经过核查、评审,确定农业部定点农资市场创建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