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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143号)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有关适用问题的请示》(川工商办[2006] 12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工商注册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就企业取得相关经营资格而言,涉及工商注册登记中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无论是新设立,还是已设立的其他企业通过变更方式增加相应的经营范围,均应办理注册登记。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均属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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