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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二)完善明码实价和收费公示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要监督医疗机构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和医疗收费公示制度,强制实施住院病人费用“一日清单制”,大力推行重大治疗和检查“事先告知制”,提高收费透明度,切实保障广大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发动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

  (三)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创建价格诚信单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将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建案入档,逐步建立和健全医疗机构完善价格诚信档案。积极开展“价格服务进医院”活动,帮助医疗机构完善价格管理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约束机制。大力开展价格诚信宣传教育活动,注意发现和培养“价格诚信示范医院”,帮助医药从业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树立行业新风,引导医疗机构不断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四)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曝光典型案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价格违法案件公开处理制度。对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价格违法行为及典型表现形式,要定期进行披露,提醒、警示广大患者加强自我保护;对检查发现药品和医疗单位存在的,性质恶劣、问题严重的价格违法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提高检查的威慑力,扩大社会影响。

  三、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突出检查重点。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也是全国纠风工作的重点之重。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提高认识,加强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国家规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选择重点问题、重点单位,集中力量,开展重点检查,确保检查取得实效。

  (二)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水平。近年来,部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单位规避检查的手段更加多样,价格违法形式越来越隐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价格违法行为的新特点,与日俱进,创新检查方式方法。大力推广电子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效率;聘请医疗专家,提高检查的准确性;结合价格投诉举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

  (三)依靠各方力量,加大执法力度。要加强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宣传,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监督;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检查工作,扩大检查的影响;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作用,公告检查信息,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提高检查威慑力。要加强与纪检监察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检查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及涉及商业贿赂的重大案件,涉及到单位的责任人的,要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提请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刑事责任,加大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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