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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5、医疗机构是否按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标准收费,提高等级或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提供服务的;

  6、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是否按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执行,有无分解项目重复收取一次性卫生材料费的。允许单独收费的,有无超过规定的加价率(额),以及采取虚增使用数量等方式变相多收费的;

  7、医疗机构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是否按照规定的价格水平执行,有无提高价格水平,以及采取分解检查部位、重复检查重复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价格的;

  8、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销售医疗器械,是否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价格,有无超过规定的销售价格水平或规定的加价率销售的;

  9、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有无自立项目、提高标准多收费,或者以保证金、抵押金等为名变相多收费的;医疗机构销售招标采购药品是否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有无超过核定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执行的;

  10、血液价格和相关收费是否规定政策执行,有无擅自提高用血价格,以及采取分解计费单位、强制检测检验等方式多收费的。

  检查的工作重点:政府降价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以及一次性医用卫生材料、医疗器械、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与收费执行情况。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有所侧重安排。

  (四)检查的时间和时限

  检查从8月2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主要检查2005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和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违法行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完善制度措施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结合此次重点检查,在继续清理整顿药品和医疗行业存在的乱加价、乱收费问题,督促落实国家有关价格和收费政策的同时,更加注重对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规范,通过检查完善各项制度措施,进一步完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一)建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收费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检查,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联系,建立和完善与医疗机构专职物价人员的联系制度,督促医疗机构定期汇报其价格和收费情况,特别是一些新项目、新标准,要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告。在当前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大规模重点检查的同时,注重加强对医疗机构价格的日常监管,将重大价格违法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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