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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2006年7月20日 发改价检[2006]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经过近几年连续开展全国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治理药品和医疗行业价格违法行为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医药卫生体制和机制等深层次原因,药品和医疗服务乱加价、乱收费现象依然存在,价格投诉居高不下,社会反映“看病难、看病贵”依然强烈。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整顿和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我委决定从今年8月份开始,在全国组织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重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要求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此次重点检查由我委统一组织,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为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加大执法力度,检查期间我委将派出若干督查组,对各地检查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并选择部分地区和单位进行直接检查和组织交叉检查。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本辖区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并安排好对重点单位的直接检查和交叉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范围

  检查范围包括药品生产、销售企业(含“三资企业”);医疗机构(含对外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武警等医疗机构、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血站以及与药品和医疗服务有关的部门和单位。

  (三)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主要内容:

  1、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有无规避国家价格管理政策,不使用或少使用政府降价药品的;

  2、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改换药品名称、规格或者包装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3、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是否在药品实际购进价的基础上顺加作价,药品的实际加价率是否按规定严格控制在15%(中药饮片加价率25%)以内,有无价外回扣等变相提高加价率行为,实际零售价格是否高于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4、医院自制药品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是否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有无超过规定的利润率标准或者擅自作价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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