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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加强游艇管理的通知

  5、游艇驾驶人员不得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
  (三)游艇出海远航,游艇驾驶人员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将航行计划、船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前往其他国家、地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出入口岸许可手续。
  (四)外国籍游艇从水上入境或者出境,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进出口岸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国籍船舶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五)民间从事具有规模或者影响的游艇航海活动,中国航海学会应当给予相应的技术指导。民间产生的游艇航海记录,应当报经中国航海学会审核并认可。
  八、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
  (一)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废水回收装置和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船舶垃圾和其他污染性有毒有害物质。
  (二)游艇产生的废油、废弃蓄电池、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应当送交岸上的接收单位接收、处理。
  九、游艇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一)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由游艇的所有人、使用人自主管理,或者委托游艇俱乐部管理。游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负责管理的游艇俱乐部应当确保游艇处于适航状态,并自觉遵守交通部有关游艇管理的规定。
  (二)接受游艇安全管理的游艇俱乐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备案、公布:
  1.经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体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3.有相应的游艇停泊水域、保障游艇安全的设施和通信设备;
  4.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5.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设施和能力;
  6.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三)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海事行政监督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落实游艇的管理责任,具体职责包括:
  1.与会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开展游艇安全、防污染知识宣传、培训和教育;
  3.做好游艇的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管理和游艇出航前的安全检查,发现游艇有安全缺陷时,负责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并申请临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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