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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联合督查的意见

  1.对有关部门的检查,主要以座谈会的形式进行。受检部门和单位按上述有关督查内容要求向督查组作总体介绍,主要是沟通情况,交流经验,研讨问题,交换意见。

  2.督查所属行业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时以抽查为主。由主管部门提出详细的督查方案,包括拟抽查的地区、线路、施工企业(或项目)名单等,由督查组共同确认后,实地进行检查。

  (二)抽查企业(或项目)的重点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抓住重点,以点带面,提高效率。具体要求是:

  1.房屋与市政工程建设:由建设部牵头负责,抽查1~2个今年以来重大事故多发的地区,对典型事故和重点施工企业(或项目)进行督查。

  2.公路工程建设:由交通部牵头负责,在中南或西南地区,特别是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选取一条在建的高速公路,抽查重点项目或标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3.铁路工程建设:由铁道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铁路重点建设工程,选取有较大的隧道和桥梁项目进行随机抽查。

  4.水利工程建设:由水利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国家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抽查重点工区或工段,对施工企业项目部进行督查。

  5.通信工程建设:由信息产业部牵头负责,对在建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有重点地进行抽查。

  6.电力工程建设:由电监会牵头负责,分别选取在建的火电、水电建设项目中有高宽棚架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四、联合督查组的组成

  本次联合督查活动组成六个督查组,分别由各有关部门主管安全工作的司(局)级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选派1名同志分别参加各督查组,组长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能处(室)配合。

  组长部门的督查组负责对本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本次督查可与本部门开展的各项检查、督查、抽查等工作结合起来进行。各有关部门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本部门督查组工作。

  五、有关要求

  1.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督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团结协作,务求实效。

  2.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好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督查实施方案,包括督查具体内容、方式方法、时间安排、人员组成、抽查企业等要求,督查时间不少于6天。请各督查组将具体实施方案于8月31日之前抄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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