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在明确运动员输送城市的前提下,在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3、除上述条款外,在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上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2006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以首次入伍为准,下同);并且运动员在入伍前,凡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6名(含第6名)的,都不能实行两次计分(越野滑雪兼冬季两项的运动员除外);否则可以实行两次计分。
4、运动员2次或2次以上入伍,该运动员不能在同一项目上实行两次计分。
5、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将《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附件二)以及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列入第十届全国运动会和第十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的,须填写《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备案表》(附件三)并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六)解放军运动员在解放军同意的前提下,可在2007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交流注册到原输送单位,代表其参加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后只计代表单位的成绩,不再实行两次计分。解放军和原输送单位签定的交流协议必须于2007年4月30日前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七)凡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和备战冬季奥运会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资格。
(八)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31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二)凡被国家体育总局选派参加亚洲和世界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运动员可直接参加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回原单位参加比赛,占代表团参赛名额。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含团长、副团长):凡参加比赛运动员总人数在 40人(含 40人)以下的,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3人;运动员人数在40人以上的,每超出10人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
各代表团团长、副团长:运动员总人数在40人以下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人;运动员总人数在41至100人的,可报团长1人,副团长1至2人;运动员总人数在101人以上的,可报团长 1人,副团长 1至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