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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草案)的通知

  注册在省级训练单位(如省体校、省冬运中心等)的运动员,在明确原输送城市的前提下,可凭省级训练单位的注册证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比赛,不须变更注册到具体城市。
  (三)运动员交流规定
  1、以运动员2005/2006年度注册期内注册的代表单位为依据,凡是改变代表单位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将按照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对待;但注册在省级训练单位(如省体校、省冬运中心等)的运动员,如果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则不作为交流运动员对待。
  2、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交流运动员必须符合《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和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同时,还要符合以下规定:
  (1)2007年4月30日前,凡获得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前6名的速度滑冰、花样滑冰、短道速度滑冰运动员及前3名的自由式滑雪运动员不能进行交流;其他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
  (2)冰球、冰壶、越野滑雪、冬季两项、高山滑雪、跳台滑雪、单板滑雪项目的运动员可以进行交流,但不能实行协议计分。
  3、各代表团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运动员交流手续,并于2007年4月30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交流协议书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最后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正式公布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运动员交流名单。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4、在2006/2007年度注册期以及2007/2008年度注册期内,凡运动员以“协议终止”或“退役”的形式申请变更注册单位并拟参加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的,都按照交流运动员对待,须符合上述运动员交流规定。
  (四)运动员双重注册的规定
  各代表团须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运动员双重注册手续,并于2007年4月30日(以收到邮戳日期为准)前将双重注册协议书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审核,最后经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正式公布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运动员双重注册名单,各代表团须于2007年7月31日前办理具体注册手续。
  (五)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规定
  1、第十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体竞字[2002]125号),在符合国家体育总局两次计分规定的前提下,在第十一届全国冬季运动会上继续实行两次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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