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赛名次并列时,将名次并列的下一个(或几个)名次空出,空出名次的分值与获得名次的分值相加后的平均数,作为并列名次的所得分值。如果第8名并列,则继续按照上述原则进行统计。
(五)各项目获得比赛前3名的,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六)设“创超世界纪录奖”。
(七)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九、公布代表团名次:
(一)公布各代表团奖牌榜。具体办法是:金牌多者名次列前;金牌相同,银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牌数相同,铜牌多者名次列前;金、银、铜牌数相同,名次并列。
(二)公布各代表团总分榜。具体办法是:总分高者名次列前;总分相等,名次并列。
十、报名和报到:
(一)各代表团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参加项目报项表》(附表二)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项目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和调整。无故退出的,将取消代表团参加评选体育道德风尚奖的资格。
(二)预赛报名:原则上在各项目赛前30天进行,具体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三)决赛报名:报参加运动员名单和具体项目。
1、2007年10月9日前开始举行决赛的项目,原则上在各项目比赛前30天截止报名。
2、2007年10月9日后开始举行决赛的项目,其报名工作在各代表团联络员会议(运动会开幕前30天左右召开)上进行,具体时间、地点及相关规定另行通知。
3、各项目决赛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可于2007年10月16日开始报到,并于2007年10月29日前离会;各项目运动队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3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各代表团编内人员的住宿、市内交通等有关费用,但各代表团须按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伙食费等;如个别项目在竞赛规程中明确运动队可以提前报到的,按具体规定执行,但提前报到的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五)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原则上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 1天离会;如个别项目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报到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另行通知。期间组委会须提供裁判员及仲裁委员工作服装,并负担食宿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酬金等相关费用。
十一、代表团团旗:
各单位自备,颜色自定,规格为 2×3 米。团旗除标明规程规定的参加单位名称外,不得出现其它标志。
十二、运动队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附表一:
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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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项目 │ 入伍时间 │ 输送城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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