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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城市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七)对运动员年龄的判定:按照运动员首次注册年龄来审核其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报名参赛年龄;如对运动员年龄有异议的,经核查,以其过去参加全国比赛(须列入全国体育竞赛计划)的报名最大年龄为准。凡不符合上述年龄规定的,一律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八)解放军符合参加比赛资格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被征招入伍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的城市或区参加。各代表团须于2006年10月31日前将《解放军运动员代表地方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申报表》(附表一)以及运动员入伍证明复印件(均以首次入伍为准)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国家体育总局审核后将下发解放军运动员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名单。各单位凭该名单和解放军注册证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比赛。
  凡解放军运动员退役后代表地方参加城市运动会的,如该运动员再次应征入伍,则其不能代表解放军参加全国运动会。
  (九)体育院校、普通高等院校、竞技体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按照《关于施行〈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并代表注册单位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必须负责对所辖城市或区参加比赛的运动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违反运动员资格规定者取消比赛成绩,集体项目取消全队比赛成绩。
  (十一)为维护决赛竞赛编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国家体育总局接受举报运动员资格问题(须提交详细的举报和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9月19日,逾期一律不再受理。
  (十二)特殊规定
  1、不参加国家指派的出访任务和备战奥运会集训任务的运动员,国家体育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取消其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资格。
  2、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的时间相冲突或间隔一个月之内,则调整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该项目的决赛时间。
  3、如果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某一项目的决赛时间与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的时间间隔一个月以上,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决赛。
  4、如果各国家队参加的不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资格赛或世界锦标赛,则各中心应同意适龄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城市参加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的决赛。
  五、参加办法:
  (一)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报名。
  (二)武汉市队可以直接参加足球、篮球、排球项目的决赛。
  (三)各项目国家队运动员回原单位参加比赛,占原单位名额;凡被选派参加亚洲或世界性重大比赛的运动员,比赛时间与该项目预赛有冲突的,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运动员可以直接参加决赛。
  (四)各代表团团部工作人员数量(含团长、副团长):凡运动员总数(不包含自行车、帆板项目以及第六届全国城市运动会开幕前决赛已经结束的项目的运动员人数,下同)在 4人(含 4人)以下的代表团,工作人员人数不超过运动员人数;运动员总数在 5-50人的,可报工作人员 5人;运动员总数在51- 100人之间的,运动员每超过10人(尾数不足10人的,按 4舍 5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 运动员总数在101人以上的,运动员每超过15人(尾数不足15人的,按 7舍 8入的方法计算),可增报 1名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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