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援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商务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0000元人民币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逾期未改正或对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2至4年内不委托其进行援外工程施工监理;对特大(含)以上等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商务部对该企业给予警告,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5至6年内不委托其进行援外工程施工监理,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援外工程实施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未致人死亡但致人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务部可视情给予警告、30000元以下罚款、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1至4年内不委托其承担援外项目,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国务院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援外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商务部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商务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有管辖权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 监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商务部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并将处罚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商务部工作人员在监督援外工程安全生产、调查援外生产安全事故的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援外工程实施企业包括分包企业。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援外工程和重点援外工程根据投资规模和工程特征,由商务部按附件《援外工程类别表》具体确定。
第五十七条 援外工程的实施和管理,适用商务部现行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援外工程类别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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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工程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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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资额3000万人民币│投资额3000-8000万 │投资额8000万人┃
┃ │ │以下,或建筑面积< │人民币,同时建筑面│民币以上,或建┃
┃工程主要特征 │工程范围举例 │3000m2,或道路长度<│积≥3000m2且< │筑面积≥ ┃
┃ │ │20Km的项目 │10000m2道路长度≥ │10000m2,或道 ┃
┃ │ │ │20Km且<50Km的项目 │路长度≥50Km的┃
┃ │ │ │ │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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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 │1列为受援国家重点项目或以国际 │总统府、国宾馆,国家大会堂,国际会议中心,│ 重点项目 │ 重大项目 │ 重大项目 ┃
┃ │活动为主的高级大型公共建筑 │体育场馆,国际贸易中心,大型航空港, │ │ │ ┃
┃ │ │政府综合办公楼,重要历史纪念建筑, │ │ │ ┃
┃ │ │大型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剧场、 │ │ │ ┃
┃ │ │音乐厅、技术要求较复杂的市政工程、 │ │ │ ┃
┃ ├───────────────┤道路桥梁工程、厂房、民航、铁路、 │ │ │ ┃
┃ │2具有历史意义的标志性建筑物 │水利水电工程、医院等 │ │ │ ┃
┃ ├───────────────┤ │ │ │ ┃
┃ │3关系到受援国人民重大生命财产 │ │ │ │ ┃
┃ │安全的工程项目 │ │ │ │ ┃
┃ ├───────────────┤ │ │ │ ┃
┃ │4技术要求复杂或标准较高(如较 │ │ │ │ ┃
┃ │求等)的工程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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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Ⅱ │1以受援国国内活动为主的公共建 │宾馆,招待所,别墅,教学楼,学校、 │ 重点项目 │ 重点项目 │ 重大项目 ┃
┃ │筑 │综合缕,小型医院、疗养院,医疗技术楼, │ │ │ ┃
┃ │ │体育馆,火车站、航运站、候机楼,摄影棚, │ │ │ ┃
┃ │ │邮电通讯楼,餐厅,技术要求较简单的 │ │ │ ┃
┃ │ │市政工程、道路桥梁工程、厂房、民航、 │ │ │ ┃
┃ ├───────────────┤铁路、水利水电工程、 │ │ │ ┃
┃ │2有地区性影响的项目 │医院、较大规模维修项目等 │ │ │ ┃
┃ ├───────────────┤ │ │ │ ┃
┃ │3技术要求较为复杂的工程项目或 │ │ │ │ ┃
┃ │维修项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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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Ⅲ │1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 │ │ 一般项目 │ 重点项目 │ 重点项目 ┃
┃ │项目 │ │ │ │ ┃
┃ ├───────────────┤ │ │ │ ┃
┃ │2主体项目的配套性工程或维修项 │ │ │ │ ┃
┃ │目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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