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对于重大援外工程,商务部应派包括相关专家在内的监督检查组对施工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监理企业及派出机构现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在必要时,对于重点项目和其它特殊敏感项目,商务部可以结合项目其他工作检查组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组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被检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文件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检查所有的生产、生活场所和设施;
(三)纠正现场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各项行为;
(四)责令排除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在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停施工并临时撤离作业人员。
第八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援外工程施工现场人员死亡以及财产损失情况,援外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4个等级:
(一)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指死亡2人(含)以下,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3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死亡3至9人,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三)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死亡10至29人,或财产损失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下;
(四)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指死亡30人(含)以上,或财产损失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前款所称援外工程施工现场人员包括中方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受援方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第三方人员。
第四十条 援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技术组、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均应立即向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报告。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立即赴现场核实情况,并组织现场施工技术组、设计代表和施工监理人员向商务部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单位及人员;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建议。
第四十一条 援外工程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3个自然日内将事故报告提交商务部;发生重大或重大以上等级的生产安全事故,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提交商务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商务部应在接到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提交的事故报告后12小时内通报国内相关部门,并向国务院提交事故报告及救援建议。
第四十二条 援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技术组和有关人员应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统一指挥下,对受伤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紧急救助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绘制事故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纪录。驻当地使(领)馆经商机构应对现场救援工作给予迅速、有效的协助并通过外交渠道寻求受援方政府的支持。必要时,商务部可以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决定采取其他必要的救援措施。
第四十三条 援外工程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以下原则组织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