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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
(厅档案字[2006]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部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转发给你们。为贯彻落实好《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由交通部负责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一般由交通部档案馆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工作,特殊情况部档案馆可委托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单位档案部门组织验收。受委托单位在项目档案通过验收后,应将有关验收情况报部档案馆备案。
  未经部档案馆组织或委托组织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
  二、凡由部档案馆组织的档案验收项目,在建设单位(法人)自检的基础上,于项目竣工验收前3个月,由项目主管单位向部档案馆提出档案验收申请,部档案馆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申请单位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报告、填报申请表外,还应同时上报项目档案案卷目录。
  三、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交通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办法》(交办发[1992]100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交办发[2001]390号)的要求,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规范性进行检查评价。
  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交通部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附:国家档案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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