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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5.9 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
  5.10 办理土地登记
  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5.11 资料归档
  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出让信息公布、用地申请、审批、谈判、公示、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
  (1)用地申请材料;
  (2)宗地条件、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3)宗地评估报告;
  (4)宗地出让底价及集体决策记录;
  (5)协议出让方案;
  (6)出让方案批复文件;
  (7)谈判记录;
  (8)《协议出让意向书》 ;
  (9)协议出让公示资料;
  (10)《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11)协议出让结果公告资料;
  (12)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与交付土地的相关资料;
  (13)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6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

  6.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
  (1)不需要改变原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
  (2)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等七项使用条件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6.2 申请与受理
  6.2.1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申请办理出让手续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国有土地租赁合同》 ;
  (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 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6.2.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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