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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土资发〔2001〕255号《全国土地分类 》
  国土资发〔2004〕 232 号《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3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7)《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
  (8)《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
  (9)《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
  (1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 号)

4 总则

  4.1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内涵
  本规范所称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4.2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
  (2)诚实信用。
  4.3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除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协议方式,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
  (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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