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应当同时明确用地者申请用地的途径和方式,公开接受用地申请。
5.3 需要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意向用地者)应当根据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细化的地段、地块信息以及自身用地需求,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5.4 用地预申请
为充分了解市场需求情况,科学合理安排供地规模和进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应当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土地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知提出该宗地用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提出用地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应当参加该宗地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的土地价格。
5.5 根据意向用地者申请情况,符合4.3规定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不能确定是否符合4.3规定条件的具体宗地,可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
对具有综合目标或特定社会、公益建设条件、开发建设要求较高、仅有少数单位和个人可能有受让意向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方式,按照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其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
采用招标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对土地使用者有严格的限制和特别要求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6 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6.1 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等,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供地时间、供地方式、建设时间等。属于综合用地的,应明确各类具体用途、所占面积及其各自的出让年期。对于各用途不动产之间可以分割,最终使用者为不同单位、个人的,应当按照综合用地所包含的具体土地用途分别确定出让年期;对于多种用途很难分割、最终使用者唯一的,也可以统一按照综合用地最高出让年限 50 年确定出让年期。
6.2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报批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应按规定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7 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
7.1 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拟出让地块的条件和土地市场情况,依据《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组织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地价评估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组织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土地或不动产评估机构进行。
7.2 确定底价
有底价出让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和投标、竞买保证金。招标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标底;拍卖和挂牌出让的,应当同时确定起叫价、起始价等。
标底、底价确定后,在出让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8 编制出让文件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8.1 招标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招标出让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招标出让须知
(3)标书
(4)投标申请书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中标通知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8.2 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拍卖出让公告
(2)拍卖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宗地界址图
(5)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6)成交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8)其他相关文件
8.3 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
(1)挂牌出让公告
(2)挂牌出让须知
(3)竞买申请书
(4)挂牌竞买报价单
(5)宗地界址图
(6)宗地规划指标要求
(7)成交确认书
(8)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9)其他相关文件
9 发布出让公告
9.1 发布公告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应当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出让公告应当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发布,也可同时通过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开发布。
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前 20 日发布,以首次发布的时间为起始日。
经批准的出让方案已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应当发布具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经批准的出让方案未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具体方式的,可以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公告”,发布公开出让公告的,应当明确根据申请截止时的申请情况确定具体的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
出让公告可以是单宗地的公告,也可以是多宗地的联合公告。
9.2 公告内容
9.2.1 招标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还应注明其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招标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活动实施时间、地点,投标期限、地点和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2 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拍卖的,还应注明其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拍卖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拍卖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拍卖会的地点、时间和竞价方式;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2.3 挂牌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出让人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授权或指定下属事业单位以及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挂牌的,还应注明其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开发程度、规划指标要求、土地使用年限和建设时间等;
(3)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竞买资格的办法;
(4)获取挂牌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挂牌地点和起止时间;
(6)支付竞买保证金的数额、方式和期限;
(7)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9.3 公告调整
公告期间,出让公告内容发生变化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涉及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影响土地价格的重大变动,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开始时间少于20日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相应顺延。
发布补充公告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
10 申请和资格审查
10.1 申请人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申请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除外。
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
10.2 申请
申请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交纳出让公告规定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根据申请人类型,持相应文件向出让人提出竞买、竞投申请:
(1)法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法人单位有效证明文件;
③ 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一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2)自然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3)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表明该组织合法存在的文件或有效证明;
③ 表明该组织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
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⑤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⑥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4)境外申请人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① 申请书;
② 境外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③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④ 保证金交纳凭证;
⑤ 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申请书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他文件可以使用其他语言,但必须附中文译本,所有文件的解释以中文译本为准。
(5)联合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