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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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份 │ 2005年排放量 │ 2010年 │2010年比2005年(% │
│ │ ├──────┬────┤ ) │
│ │ │ 控制量 │其中:电│ │
│ │ │ │ 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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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 19.1 │ 15.2 │ 5.0 │ -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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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 26.5 │ 24.0 │ 13.1 │ -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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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北 │ 149.6 │ 127.1 │ 48.1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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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 151.6 │ 130.4 │ 59.3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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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145.6 │ 140.0 │ 68.7 │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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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 宁 │ 119.7 │ 105.3 │ 37.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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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大连 │ 11.89 │ 10.11 │ 3.54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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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 林 │ 38.2 │ 36.4 │ 18.2 │ -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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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50.8 │ 49.8 │ 33.3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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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 51.3 │ 38.0 │ 13.4 │ -2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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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苏 │ 137.3 │ 112.6 │ 55.0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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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 86.0 │ 73.1 │ 41.9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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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宁波 │ 21.33 │ 11.12 │ 7.78 │ -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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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徽 │ 57.1 │ 54.8 │ 35.7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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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 建 │ 46.1 │ 42.4 │ 17.3 │ -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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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厦门 │ 6.77 │ 4.93 │ 2.17 │ -2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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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 61.3 │ 57.0 │ 19.9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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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东 │ 200.3 │ 160.2 │ 75.7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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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青岛 │ 15.54 │ 11.45 │ 4.86 │ -2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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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南 │ 162.5 │ 139.7 │ 73.8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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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 71.7 │ 66.1 │ 31.0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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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南 │ 91.9 │ 83.6 │ 19.6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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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 129.4 │ 110.0 │ 55.4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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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深圳 │ 4.35 │ 3.48 │ 2.78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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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西 │ 102.3 │ 92.2 │ 21.0 │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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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南 │ 2.2 │ 2.2 │ 1.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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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庆 │ 83.7 │ 73.7 │ 17.6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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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川 │ 129.9 │ 114.4 │ 39.5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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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 州 │ 135.8 │ 115.4 │ 35.8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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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 南 │ 52.2 │ 50.1 │ 25.3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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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藏 │ 0.2 │ 0.2 │ 0.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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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 92.2 │ 81.1 │ 31.2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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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 肃 │ 56.3 │ 56.3 │ 19.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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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 海 │ 12.4 │ 12.4 │ 6.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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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夏 │ 34.3 │ 31.1 │ 16.2 │ -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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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疆 │ 51.9 │ 51.9 │ 16.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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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66 │ 1.66 │ 0.6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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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2549.4 │ 2246.7 │ 951.7 │ -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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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294.4万吨,实际分配给各省2246.7万 │
│吨,国家预留47.7万吨,用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包括兵团所属各地生活来源及农八师(石河子市)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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