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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十一五”期间全国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
│     省 份     │ 2005年排放量 │    2010年    │2010年比2005年(% │
│            │       ├──────┬────┤    )    │
│            │       │  控制量  │其中:电│         │
│            │       │      │  力  │         │
├────────────┼───────┼──────┼────┼─────────┤
│     北 京     │   19.1   │  15.2  │ 5.0  │   -20.4    │
├────────────┼───────┼──────┼────┼─────────┤
│     天 津     │   26.5   │  24.0  │ 13.1 │    -9.4    │
├────────────┼───────┼──────┼────┼─────────┤
│     河 北     │  149.6   │  127.1  │ 48.1 │   -15.0    │
├────────────┼───────┼──────┼────┼─────────┤
│     山 西     │  151.6   │  130.4  │ 59.3 │   -14.0    │
├────────────┼───────┼──────┼────┼─────────┤
│     内蒙古     │  145.6   │  140.0  │ 68.7 │    -3.8    │
├────────────┼───────┼──────┼────┼─────────┤
│     辽 宁     │  119.7   │  105.3  │ 37.2 │   -12.0    │
├────────────┼───────┼──────┼────┼─────────┤
│    其中:大连    │  11.89   │  10.11  │ 3.54 │   -15.0    │
├────────────┼───────┼──────┼────┼─────────┤
│     吉 林     │   38.2   │  36.4  │ 18.2 │    -4.7    │
├────────────┼───────┼──────┼────┼─────────┤
│     黑龙江     │   50.8   │  49.8  │ 33.3 │    -2.0    │
├────────────┼───────┼──────┼────┼─────────┤
│     上 海     │   51.3   │  38.0  │ 13.4 │   -25.9    │
├────────────┼───────┼──────┼────┼─────────┤
│     江 苏     │  137.3   │  112.6  │ 55.0 │   -18.0    │
├────────────┼───────┼──────┼────┼─────────┤
│     浙 江     │   86.0   │  73.1  │ 41.9 │   -15.0    │
├────────────┼───────┼──────┼────┼─────────┤
│    其中:宁波    │  21.33   │  11.12  │ 7.78 │   -47.9    │
├────────────┼───────┼──────┼────┼─────────┤
│     安 徽     │   57.1   │  54.8  │ 35.7 │    -4.0    │
├────────────┼───────┼──────┼────┼─────────┤
│     福 建     │   46.1   │  42.4  │ 17.3 │    -8.0    │
├────────────┼───────┼──────┼────┼─────────┤
│    其中:厦门    │   6.77   │  4.93  │ 2.17 │   -27.2    │
├────────────┼───────┼──────┼────┼─────────┤
│     江 西     │   61.3   │  57.0  │ 19.9 │    -7.0    │
├────────────┼───────┼──────┼────┼─────────┤
│     山 东     │  200.3   │  160.2  │ 75.7 │   -20.0    │
├────────────┼───────┼──────┼────┼─────────┤
│    其中:青岛    │  15.54   │  11.45  │ 4.86 │   -26.3    │
├────────────┼───────┼──────┼────┼─────────┤
│     河 南     │  162.5   │  139.7  │ 73.8 │   -14.0    │
├────────────┼───────┼──────┼────┼─────────┤
│     湖 北     │   71.7   │  66.1  │ 31.0 │    -7.8    │
├────────────┼───────┼──────┼────┼─────────┤
│     湖 南     │   91.9   │  83.6  │ 19.6 │    -9.0    │
├────────────┼───────┼──────┼────┼─────────┤
│     广 东     │  129.4   │  110.0  │ 55.4 │   -15.0    │
├────────────┼───────┼──────┼────┼─────────┤
│    其中:深圳    │   4.35   │  3.48  │ 2.78 │   -20.0    │
├────────────┼───────┼──────┼────┼─────────┤
│     广 西     │  102.3   │  92.2  │ 21.0 │    -9.9    │
├────────────┼───────┼──────┼────┼─────────┤
│     海 南     │   2.2   │  2.2   │ 1.6  │    0     │
├────────────┼───────┼──────┼────┼─────────┤
│     重 庆     │   83.7   │  73.7  │ 17.6 │   -11.9    │
├────────────┼───────┼──────┼────┼─────────┤
│     四 川     │  129.9   │  114.4  │ 39.5 │   -11.9    │
├────────────┼───────┼──────┼────┼─────────┤
│     贵 州     │  135.8   │  115.4  │ 35.8 │   -15.0    │
├────────────┼───────┼──────┼────┼─────────┤
│     云 南     │   52.2   │  50.1  │ 25.3 │    -4.0    │
├────────────┼───────┼──────┼────┼─────────┤
│     西 藏     │   0.2   │  0.2   │ 0.1  │    0     │
├────────────┼───────┼──────┼────┼─────────┤
│     陕 西     │   92.2   │  81.1  │ 31.2 │   -12.0    │
├────────────┼───────┼──────┼────┼─────────┤
│     甘 肃     │   56.3   │  56.3  │ 19.0 │    0     │
├────────────┼───────┼──────┼────┼─────────┤
│     青 海     │   12.4   │  12.4  │ 6.2  │    0     │
├────────────┼───────┼──────┼────┼─────────┤
│     宁 夏     │   34.3   │  31.1  │ 16.2 │    -9.3    │
├────────────┼───────┼──────┼────┼─────────┤
│     新 疆     │   51.9   │  51.9  │ 16.6 │    0     │
├────────────┼───────┼──────┼────┼─────────┤
│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66   │  1.66  │ 0.66 │    0     │
├────────────┼───────┼──────┼────┼─────────┤
│     合 计     │  2549.4  │  2246.7  │ 951.7 │   -11.9    │
├────────────┴───────┴──────┴────┴─────────┤
│备注:1.全国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2294.4万吨,实际分配给各省2246.7万 │
│吨,国家预留47.7万吨,用于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分配和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包括兵团所属各地生活来源及农八师(石河子市)的二氧化硫排放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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