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五”期间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控制计划表
单位: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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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份 │ 2005年排放量 │2010年│2010年比20│
│ │ │控制量│0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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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 京 │ 11.6 │ 9.9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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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 津 │ 14.6 │ 13.2 │ -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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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北 │ 66.1 │ 56.1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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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西 │ 38.7 │ 33.6 │ -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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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 │ 29.7 │ 27.7 │ -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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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 宁 │ 64.4 │ 56.1 │ -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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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大连 │ 6.01 │ 5.05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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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 林 │ 40.7 │ 36.5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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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 │ 50.4 │ 45.2 │ -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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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 海 │ 30.4 │ 25.9 │ -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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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苏 │ 96.6 │ 82.0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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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 江 │ 59.5 │ 50.5 │ -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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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宁波 │ 5.22 │ 4.44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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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 徽 │ 44.4 │ 41.5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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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 建 │ 39.4 │ 37.5 │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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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厦门 │ 5.56 │ 4.94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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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 西 │ 45.7 │ 43.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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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 东 │ 77.0 │ 65.5 │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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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青岛 │ 5.79 │ 4.75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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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 南 │ 72.1 │ 64.3 │ -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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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 61.6 │ 58.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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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南 │ 89.5 │ 80.5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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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东 │ 105.8 │ 89.9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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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深圳 │ 5.59 │ 4.47 │ -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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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 西 │ 107.0 │ 94.0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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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 南 │ 9.5 │ 9.5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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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 庆 │ 26.9 │ 23.9 │ -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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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川 │ 78.3 │ 74.4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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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 州 │ 22.6 │ 21.0 │ -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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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 南 │ 28.5 │ 27.1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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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 藏 │ 1.4 │ 1.4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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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 西 │ 35.0 │ 31.5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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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 肃 │ 18.2 │ 16.8 │ -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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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 海 │ 7.2 │ 7.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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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 夏 │ 14.3 │ 12.2 │ -1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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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 疆 │ 27.1 │ 27.1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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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1.43 │ 1.43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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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 计 │ 1414.2 │1263.9│ -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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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全国化学需氧量削减10%的总量控制目标为1272.8万吨,实际分配给各省1263.9万吨 │
│,国家预留8.9万吨,用于化学需氧量排污权有偿分配和交易试点工作。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不包括兵团所属各地生活来源及农八师(石河子市)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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