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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6]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上调 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1)。贷款利率的浮动方法保持不变。
  二、适当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1)。
  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2)。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
  (传真:010-66012765)
  附件: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
│            │  利  率                   │
│  项  目      │                         │
│            ├────────────┬────────────┤
│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
│ 一、短期贷款     │            │            │
├────────────┼────────────┼────────────┤
│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22        │  5.40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58        │  5.85        │
├────────────┼────────────┼────────────┤
│二、中长期贷款     │            │            │
├────────────┼────────────┼────────────┤
│  一至三年(含三年)  │  5.76        │  6.03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5.85        │  6.12        │
│  五年以上      │  6.12        │  6.39        │
├────────────┼────────────┼────────────┤
│            │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 三、贴现       │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 │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 │
│            │  率(含浮动)加点   │  率(含浮动)加点   │
├────────────┼────────────┼────────────┤
│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
│  五年以下(含五年)  │  3.96        │  4.14        │
│  五年以上      │  4.41        │  4.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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