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利率的通知
(银发[2006]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06年4月28日起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其中一年期贷款利率由现行的5.58%提高到5.85%,上调 0.27个百分点。其他各档次贷款利率也相应调整(具体水平见附件1)。贷款利率的浮动方法保持不变。
二、适当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1)。
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保持不变。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四、相应上调各项优惠贷款利率(具体水平见附件2)。优惠贷款利差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不变。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开办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外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并督促按时执行。同时,对利率调整后各方面的反应和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及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货币政策司。
(传真:010-66012765)
附件: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2.优惠贷款利率调整表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
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调整表
单位: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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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利 率 │
│ 项 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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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现行利率 │ 调整后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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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短期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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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 5.22 │ 5.40 │
│ 六个月至一年(含一年)│ 5.58 │ 5.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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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长期贷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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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至三年(含三年) │ 5.76 │ 6.03 │
│ 三至五年(含五年) │ 5.85 │ 6.12 │
│ 五年以上 │ 6.12 │ 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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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在再贴现利率基础上,│
│ 三、贴现 │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 │ 按不超过同期贷款利 │
│ │ 率(含浮动)加点 │ 率(含浮动)加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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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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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以下(含五年) │ 3.96 │ 4.14 │
│ 五年以上 │ 4.41 │ 4.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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