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务部及其授权单位为实施公共商务信息服务而进行的网站等相关信息传播体的建设、运营及维护。
(三)公共商务信息收集及推广的能力建设,包括:为公共商务信息的提供及使用者给予必要的帮助和开展查询、咨询服务;对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进行必要的宣传及推广活动。
(四)其他相关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
第五条 根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工作的需要及本办法规定,商务部另行下发规范性文件,明确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的工作要求,制定统一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标准和程序、公开招投标及择优选择等规范办法,确定公共信息服务项目,以及选定具体项目承办者(以下简称承办单位)。
第六条 对地方实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拟实施项目在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对商务部实施的公共商务信息服务项目,由商务部根据现行的项目管理办法具体组织实施,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各级商务部门在组织实施具体项目时,应通过公开招标或择优委托等规范方式选择承办单位,并与承办单位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 商务部对地方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后报请财政部核定。支持资金由财政部拨付至省级财政部门。再由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管理级次拨付至项目执行单位。
第十条 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承办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督促承办单位及时、准确地完成任务。严禁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不能及时、准确完成任务的承办单位,应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直至会同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对追回的专项资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并报请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择优、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每年对本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报同级财政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