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投标的监察:
1.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投标文件递交人的合法身份;
2.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当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投标文件的接收。
第十一条 对开标的监察:
(一)开标程序是否合法、公开、公平、公正;
(二)开标时间是否与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同一时间;
(三)开标地点是否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四)有效投标人是否满足三个以上的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核实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代表的合法身份;
(六)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者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七)招标人或者其代理人是否将所有投标文件均当众予以拆封、宣读。设有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的,是否当场宣布标底(或者标底产生办法)。
第十二条 对评标的监察:
(一)对评标委员会的监察:
1.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以及专家库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回避要求;
3.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评委是否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4.专家评委的产生是否根据专业分工从符合规定的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除外;
5.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的产生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否保密。
(二)对评标过程的监察:
1.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评标标准与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3.招标人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遵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要求;
5.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独立评审,但确需集体评议的除外;
6.评标委员会是否出具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对中标的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