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有关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九日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提高烟叶等级合格率,稳定烟叶收购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和广大烟农利益,根据《烤烟》(GB2635-92)、《规范烟叶流通秩序的规定》(国烟法[2002]163号)、《烟叶收购及工商交接过程质量控制工作规程》(国烟科[2005]606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是指烟草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范围,对烟叶收购等级质量实施的抽样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执行抽查的部门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受检单位要按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配合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
第四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规范运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国家局烟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国各烟叶产区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定期发布抽查情况简报和通报。
第六条 各烟叶产区烟叶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辖区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的具体方案,组织本辖区内的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工作。烟叶收购期间,每半个月向上一级烟叶主管部门报送烟叶等级质量抽查情况,同时在本辖区内进行通报。
第七条 各烟叶产区烟叶主管部门在收购期间要专门成立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根据烟叶收购工作进度,在收购季节执行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抽查任务。
第八条 烟叶收购等级质量检查组实行内部分工,明确组长、抽样记录员和等级质量检验员的职责和权利,检查组需配备烟叶等级质量检验员2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