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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60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反倾销初裁公告

  调查机关依据该加权平均成本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查,发现欧盟内销售中有交易是低于成本进行的,低于成本销售的交易数量比例超过20%,因此,调查机关认定其中低于调查期加权平均成本的部分交易不属于正常贸易过程中的交易,决定在计算正常价值时将其予以排除。根据《反倾销条例》四条的规定,在初裁中,调查机关决定依据排除上述低于成本销售后剩余的欧盟内销售价格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对法国罗盖特公司的出口价格进行了审查。公司通过两种渠道销售被调查产品:(1)法国罗盖特公司直接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的分销商、贸易商或最终用户;(2)法国罗盖特公司通过欧洲非关联的分销商或贸易商销售给中国非关联的分销商、贸易商或最终用户。被调查产品均由法国罗盖特公司发至港口并运往中国的分销商、贸易商或最终用户。根据《反倾销条例》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述两种渠道,调查机关均采用公司销售给非关联客户的价格或者非关联贸易商的价格作为确定出口价格的基础。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公司所主张的“数量折扣”调整,公司主张其给予一些欧盟内客户一定百分比的折扣,并适用于和每一客户的每一笔交易。经审查,调查机关发现,在欧盟内销售中,对一部分客户给予折扣,另一部分未给予折扣,且给予客户折扣的比例也并不相同,公司并没有说明给予折扣、不给予折扣和给予不同比例折扣的理由,也未提供相应的已结算折扣的相关的证据。调查机关决定对该主张在初裁中暂不予接受。
  关于对贸易环节调整,公司主张其对贸易商和最终用户的价格在欧盟内市场和对中国市场上售价不同,申请对贸易环节的差异进行调整。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的答卷不能证明其出口销售客户与内销中相应环节的客户在销售行为上存在实质性的不同,不能证明其处于不同的贸易环节;公司更未能证明由于不同贸易环节的具体职能不同而导致在价格上的具体差异。因此,公司仅仅依据售价差别主张调整的理由不能成立,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该主张暂不予接受。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内陆运费-工厂至仓库/客户、内陆运输保险费、包装费、信用费用、佣金等其他欧盟内销售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公司主张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为农产品制定了较高的价格,欧盟的加工工业只能以高于世界市场的价格水平购买农业原材料,欧盟对出口加工产品则给予出口补贴,公司主张在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中对出口补贴予以调整。调查机关认为,其所声称的出口补贴的存在无疑是造成出口价格降低的一个因素,其不属于调查机关应予考虑的影响价格可比性的调整范围。因此,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该公司报告的国际(两岸间)(两岸间)运费、内陆运保费、包装费用、信用费用、佣金等其他调整项目,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公司提供的资料和证据对调整项目有初步证明作用,决定在初裁中对其调整要求暂予以支持。
  (二)价格比较
  根据《反倾销条例》六条的规定,在考虑了影响价格的各种可比性因素后,调查机关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进行了比较。调查机关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基础上,将各应诉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在出口国(地区)出厂价的基础上予以比较。在计算倾销幅度时,调查机关将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进行比较,得出倾销幅度。
  对于欧盟未登记应诉以及登记应诉而未提交答卷的公司的倾销幅度,根据《反倾销条例》二十一条的规定,调查机关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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