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接收书面材料
2006年2月21日和3月21日,调查机关两次听取了本案申请和支持企业的意见陈述。本案申请和支持企业及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陈述了本案的申请理由及意见,调查机关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意见并询问了相关问题。2006年4月14日,调查机关收到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调查案的评论意见》。2006年4月22日,调查机关收到中国淀粉工业协会马铃薯淀粉专业委员会递交的《关于欧洲淀粉协会报告的评论》。2006年5月8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代理律师事务所递交的《申请人对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关于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相关意见的评论意见》。
5、实地核查
2006年5月下旬和6月上旬,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企业内蒙古奈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和支持企业内蒙古飞马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以及利害关系方的相关评论意见进行了认真核对和调查,并收集和补充了相关证据材料。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描述如下:
被调查产品为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土豆淀粉或洋芋淀粉等;英文名称为Potato Starch;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11081300税号项下。
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指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主要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各工业领域。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被调查产品。
三、被调查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一)国内同类产品的认定
我国马铃薯淀粉国家标准将马铃薯淀粉产品分为优级品、一级品和合格品三种规格。其中,优级品和一级品与此次申请调查进口的欧盟马铃薯淀粉产品范围一致。合格品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化学指标、产品用途、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属于本次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对国内生产的优级品和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相同或相似性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显示:
1、国内生产的优级品和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相同,均具有高白度、高透明度、高粘度、低糊化温度、高聚合度、低蛋白、低脂肪残留量、低酸性及良好的成膜性、抗凝沉性等特性。
2、国内生产的优级品与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相同,均为马铃薯(土豆)。
3、国内生产的优级品与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工艺流程相同,主要为:原料清洗→粉碎→汁水、蛋白分离→纤维与淀粉乳分离→淀粉乳洗涤、提纯→脱水→干燥→成品包装等工序。
国内生产的优级品与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主要生产设备相同,包括除草、除石机及清洗机、锉磨机、脱汁旋流器组或卧式离心机、离心筛组,精制旋流器组或立式离心机组,真空吸滤机或刮刀离心机,气流干燥机组等设备。
4、国内生产的优级品与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用途相同,均可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工业领域。
5、国内生产的优级品与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的销售渠道相同,主要通过直销、分销、某一地域独家代理销售等形式销售。客户群体相同,而且有些客户既使用被调查进口产品也使用国内同类产品。
综上所述,国内生产的优级品与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在物理和化学特性、原材料、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设备、产品用途、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等方面基本相同,具有相似性和可替代性,国内生产的优级品和一级品马铃薯淀粉与被调查产品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的认定
调查机关依法对本案7家申请企业和10家支持企业的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证据显示,国内申请企业和支持企业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主要部分。
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2006年4月14日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申请人资格的评论意见。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提出,2005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的总产量不应是12.5万吨,根据其所获得的信息,2005年中国国内马铃薯淀粉的总产量应为29.8万吨,国内申请企业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过低,因此不能够代表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