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5年12月29日,内蒙古奈伦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丽雪精淀粉公司、青海威思顿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科鑫源食品集团、甘肃兴达淀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和云南昭阳威力淀粉有限公司代表国内产业向调查机关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调查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
《反倾销条例》第
十一条、第
十三条和第
十七条有关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
《反倾销条例》第
十四、
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调查机关于2006年2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2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
《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6年1月26日就收到国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驻华代表团。
2006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欧盟驻华代表团官员,向其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欧盟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列明的国外生产商。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淀粉工厂(以下简称“德国艾维贝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丹麦马铃薯淀粉生产中心有限公司(KMC Kartoffel Melcentralen)、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和欧盟欧洲委员会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06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调查机关收到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工厂、法国罗盖特公司共3家生产商的答卷。
调查机关对应诉公司递交的答卷进行了初步审查。2006年4月19日,调查机关针对答卷中某些表述和含义不清及需要解释的部分向荷兰艾维贝公司等3家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要求其在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补充问卷的答卷。在该期间内,上述3家应诉公司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再次给予适当的延期。截至答卷递交截止之日,各公司提交了补充问卷的答卷。调查机关对上述答卷进行了审查并在初裁决定中予以考虑。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初步调查
1、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2006年2月6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利害关系方有:法国罗盖特公司、荷兰艾维贝公司、德国艾维贝马铃薯工厂、KMC丹麦马铃薯淀粉生产中心有限公司和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调查机关经审查后接受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
2、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06年3月21日,调查机关成立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6年2月28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在规定的时间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的时间内,共收回调查问卷答卷20份,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17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