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为了方便投资者办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提高国债跨市场转托管效率,根据
财政部《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现将国债跨市场转托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国债跨市场转托管申请并经审核后,应于当日(T日)及时将本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传真至本公司,并及时与本公司进行电话确认。代理机构未及时与本公司进行电话确认产生的申请材料传真件接收不全等一切不利后果由代理机构承担。
二、代理机构应当在T日将上述申请材料以特快专递方式寄送本公司,供本公司备查。
代理机构应确保向本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一致。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传真件与原件不一致的,本公司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服务;
(二)暂停或终止其结算参与人资格;
(三)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本公司有权追偿;
(四)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提请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暂停或撤销其相关证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等处罚措施。
三、代理机构应通过本公司结算备付金系统及时支付转托管费,本公司定期从结算备付金系统扣划代理机构应交纳的转托管费。转托管费按转出国债面值金额的0.005%计算,单笔(单只)转托管费用最低为10元,最高为10,000元。
四、对T日14:00前收到代理机构转托管申请材料传真件的,本公司于T日闭市后对申请转出国债的真实、足额、可支配性进行核查,核查通过的,进行记减处理;核查未通过的,视为无效申请,将于T+1日10:30前通过传真等方式通知代理机构并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