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一条 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地方助学金,具体资助人数、金额及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同时,各地要安排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予以奖励。
  中央财政对地方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学费减免等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略)

  附表: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学校:

┌───┬────────────┬──┬─────┬─────┬────┬─────┬──┐
│ 学生 │            │性别│     │  出生  │    │  民族  │  │
│ 姓名 │            │  │     │  年月  │    │     │  │
├───┼────────────┴──┴─────┼─────┼────┼─────┼──┤
│ 专业 │                     │  班级  │    │  入学  │  │
│   │                     │     │    │  时间  │  │
├───┼─────┬─────────┬─────┼─────┴────┴─────┴──┤
│家庭成│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员情况│     │         │  关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家庭经│      户籍性质      │    A农业   B非农业    │ 主要收入 │  │
│济状况│               │                │  来源  │  │
│   ├───────────────┼────────────────┼─────┼──┤
│   │      家庭住址      │                │邮编和联系│  │
│   │               │                │  电话  │  │
│   ├───────────────┼─────┬─────┬────┼─────┼──┤
│   │     家庭人口总数     │     │  家庭  │    │人均年收入│  │
│   │               │     │ 年收入 │    │     │  │
├───┼───────────────┴─────┴─────┴────┴─────┴──┤
│申请助│                                         │
│学金理│                                         │
│ 由 │                                         │
│   │                                         │
│   │                                         │
│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村委会│                                         │
│(居委│                                         │
│会)意│                负责人:   公章                │
│ 见 │                                         │
├───┼─────────────────────────────────────────┤
│学校初│                                         │
│审意见│                                         │
│及公示│                负责人:   公章                │
│ 结果 │                                         │
└───┴─────────────────────────────────────────┘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