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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工作的通知

  (四)部分省(区、市)由于受采矿许可证到期、个别地区的砖瓦粘土矿山和部分地热、矿泉水等开发利用单位没有采矿许可证或产权不清等因素的影响,在安全许可中仍存在着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致使这部分矿山企业既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法实施关闭。

  (五)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未完全按照安全监管总局要求使用全国统一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未能及时报送许可证电子信息数据,部分省(区、市)颁证和应关闭的企业数据有漏报现象。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切实高度重视安全许可工作,加强许可工作领导,强化发证组织工作。加快对正在履行审核程序的3389个非煤矿山的审查颁证进程,8月底前要对经审查符合颁证条件的完成发证工作,不符合颁证条件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鉴于尾矿库的特殊性,经慎重研究,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将尾矿库的安全许可工作延期至今年年底。请各地认真核实本辖区内尾矿库(包括电厂灰渣库)的数量,加快工作进程,按时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证工作。

  (二)加大关闭工作力度。各地对尚未提请政府关闭的矿山要立即提请关闭,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关闭决定的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停止供应电力和民爆器材。要严格关闭程序和标准,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国土、公安、工商密切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要明确和落实各部门的责任,加强督导,加快关闭进程,加大关闭力度,确保关闭工作关实、关死、关到位。

  (三)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于既无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又无法实施关闭的企业,各省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国土等部门进行协商,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对于正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期手续的矿山,在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之前,不得生产;待其取得采矿许可证后,对于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依法颁发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无采矿许可证的小型砖瓦粘土矿和部分地热、矿泉水等开采单位,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没有采矿许可证不能对其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各地安全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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