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并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其他违反《
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的,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单位(公章)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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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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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地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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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性质 │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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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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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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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投资概算(万元)│ │ 职业卫生投资概算(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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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地址 │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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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计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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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评价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