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十六条、第
四十八条、第
四十九条和第
五十一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06年8月 15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
五十二条的规定,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期间,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仍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05年4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1年1月1日至2006年3月31日。
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于的产品,与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第20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 29031200。
四、复审程序
(一)登记应诉
就倾销调查,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同时被调查国家的有关出口商或生产商应提供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对中国及其它市场出口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倾销调查应诉登记参考格式》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公平贸易局子网站(网址为http://gpj.mofcom.gov.cn)“公告”栏目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