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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2006修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8号--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2006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发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被收购公司的基本情况
  第三节 利益冲突
  第四节 董事建议或声明
  第五节 重大合同和交易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会切实履行诚信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以下简称董事会)应当在收购人要约收购上市公司或管理层收购本公司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以下简称董事会报告书)。
  第三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董事会报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实不适用的,董事会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但应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董事会认为无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情况的,必须明确注明无此类情形的字样。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董事会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董事会在董事会报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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