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06修订)

  “收购人已将履行本次要约所需的证券(名称及数量)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存。收购人承诺具备履约能力。要约收购期限届满,收购人将按照××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确认收购结果,并按照要约条件履行收购要约”。

第六节 后续计划

  第二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要约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计划,包括: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况;说明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二十八条 收购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收购人已做出的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应安排。

第八节 与被收购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二十九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一)与被收购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数额计算);
  (二)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已签署或正在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条 收购人应当如实披露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的以下持股情况:
  (一)在被收购公司中合计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二)各收购人(如涉及多人)在被收购公司中单独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种类、数量和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第三十一条 收购人及其各自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应当如实披露在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日各自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数量及占被收购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
  前款所述关联方未参与要约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要约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持股情况的申请。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