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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2006修订)

  (四)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在报刊刊登的收购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6号字,最小行距为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九条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援引律师、注册会计师、财务顾问及其他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援引。
  第十条 收购人在报送收购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的要求所编制的收购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将收购报告书摘要、收购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并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的收购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收购人应当将收购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收购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收购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个别董事或主要负责人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做出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第二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司(上市公司名称)收购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收购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通讯地址;
  (三)收购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收购报告书全文文本书脊应标明“××公司收购报告书”字样。
  第十五条 收购报告书扉页应当刊登收购人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收购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在××公司拥有权益;
  (三)收购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涉及须经批准方可进行的收购行为,收购人应当声明本次收购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有关批准的进展情况;是否已经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涉及其他法律义务的,应当声明本次收购生效的条件;
  (五)本次收购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收购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十六条 收购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七条 收购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定含义的术语作出释义。收购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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