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根据
《收购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须聘请财务顾问机构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的,核查意见须作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备查文件同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财务顾问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还应当在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已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附表二的要求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附表。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 │
│ │ │地 │ │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
├──────┼────────────┼──────┼─────────────┤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 │
│人名称 │ │人注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 □ 减少 □不 │有无一致行动│有 □ 无 □ │
│份数量变化 │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人 │ │
│ │ │ │ │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
│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
│公司第一大股│ │公司实际控制│ │
│东 │ │人 │ │
├──────┼────────────┴──────┴─────────────┤
│权益变动方式│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
│(可多选)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 │继承 □ │
│ │ 赠与 □ │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 │
│人披露前拥有│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权益的股份数│ │
│量及占上市公│ │
│司已发行股份│ │
│比例 │ │
├──────┼─────────────────────────────────┤
│本次权益变动│ │
│后,信息披露│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义务人拥有权│ │
│益的股份数量│ │
│及变动比例 │ │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
│人是否拟于未│ │
│来12个月内继│ │
│续增持 │ │
├──────┼─────────────────────────────────┤
│信息披露义务│是 □ 否 □ │
│人在此前6个 │ │
│月是否在二级│ │
│市场买卖该上│ │
│市公司股票 │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
├──────┬─────────────────────────────────┤
│控股股东或实│是 □ 否 □ │
│际控制人减持│ │
│时是否存在侵│ │
│害上市公司和│ │
│股东权益的问│ │
│题 │ │
├──────┼─────────────────────────────────┤
│控股股东或实│是 □ 否 □ │
│际控制人减持│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
│时是否存在未│ │
│清偿其对公司│ │
│的负债,未解│ │
│除公司为其负│ │
│债提供的担保│ │
│,或者损害公│ │
│司利益的其他│ │
│情形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 □ 否 □ │
│是否需取得批│ │
│准 │ │
├──────┼─────────────────────────────────┤
│是否已得到批│是 □ 否 □ │
│准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