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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至第19号的通知(2006)

  (一)如果其资金或者其他对价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借贷,应简要说明借贷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借贷方、借贷数额、利息、借贷期限、担保及其他重要条款;
  (二)收购人应当声明其收购资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如通过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如收购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应当披露相关的安排;
  (三)上述资金或者对价的支付或者交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或者其他条件)。

第六节 后续计划

  第三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其收购上市公司的后续计划,包括:
  (一)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二)未来12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三)是否拟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包括更改董事会中董事的人数和任期、改选董事的计划或建议、更换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或建议;如果拟更换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披露拟推荐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况;说明收购人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默契;
  (四)是否拟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及修改的草案;
  (五)是否拟对被收购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及其具体内容;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三十五条 收购人应当就本次收购完成后,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予以充分披露,包括:
  (一)本次收购完成后,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人员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
  上市公司是否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
  (二)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或潜在的同业竞争,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如存在,收购人已做出的确保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避免同业竞争以及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应安排。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第三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各成员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资产交易的合计金额高于3000万元或者高于被收购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金额计算);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是否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 收购人在事实发生之日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应当披露如下情况:
  (一)每个月买卖股票的数量(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二)交易的价格区间(按买入和卖出分别统计)。
  第三十八条 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行为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披露其具体的交易情况。
  前款所述收购人的关联方未参与收购决定、且未知悉有关收购信息的,收购人及关联方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披露相关交易情况的申请。

第十节 收购人的财务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收购人应当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并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注明审计意见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主要科目的注释等。会计师应当说明公司前两年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与最近一年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如截止收购报告书摘要公告之日,收购人的财务状况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重大变动的,收购人应提供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并予以说明。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成立不足一年或者是专为本次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前款披露其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收购人为境内上市公司的,可以免于披露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表,但应当说明刊登其年报的报刊名称及时间。
  收购人为境外投资者的,应当提供依据中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收购人因业务规模巨大、下属子公司繁多等原因,难以按照前述要求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的,须请财务顾问就其具体情况进行核查,在所出具的核查意见中说明收购人无法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原因、收购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且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十条 收购人应当披露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收购人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收购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代表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财务顾问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财务顾问主办人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收购人聘请的律师及其所就职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上签字、盖章、签注日期,并载明以下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工作程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收购报告书的内容进行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第四十四条 收购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
  (一)收购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明文件;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在中国境外登记注册的文件;
  (二)收购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三)收购人关于收购上市公司的相关决定;通过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开始接触的时间、进入实质性洽谈阶段的具体情况说明;
  (四)与本次收购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股份转让协议、行政划转(变更、合并)的决定、法院裁决的有关判决或裁决书、公开拍卖、遗产继承、赠与等有关法律文件,以及做出其他安排的书面文件,如质押、股份表决权行使的委托或其他安排等;
  (五)涉及收购资金来源的协议,包括借贷协议、资产置换及其他协议;
  (六)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在报告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收购人与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已签署但尚未履行的协议、合同,或者正在谈判的其他合作意向;
  (七)收购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的证明;
  (八)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购人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说明;
  (九)收购人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及相关人员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被收购公司、收购人(如收购人为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收购人就本次股份转让协议收购应履行的义务所做出的承诺(如有);
  (十一)收购人不存在《收购办法》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办法》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十二)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九条要求提供的收购人的财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收购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意见、财务报表和附注;
  (十三)财务顾问意见;
  (十四)法律意见书;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五条 收购人应列示上述备查文件目录,并告知投资者备置地点。备查文件上网的,应披露网址。

第三章 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第四十六条 收购人应当在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显著位置,按照本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披露有关本次收购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七条 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五条规定在收购报告书摘要中披露有关声明。
  第四十八条 收购报告书摘要应当至少包括本准则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及第四节的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准则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收购报告书

┌────────────────────────────────────────┐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
├──────┼────────────┼───────┼────────────┤
│股票简称  │            │股票代码   │            │
├──────┼────────────┼───────┼────────────┤
│收购人名称 │            │收购人注册地 │            │
├──────┼────────────┼───────┼────────────┤
│拥有权益的股│增加 □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
│      │□           │       │            │
├──────┼────────────┼───────┼────────────┤
│收购人是否为│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为上│是 □    否 □   │
│上市公司第一│            │市公司实际控制│            │
│大股东   │            │人      │            │
├──────┼────────────┼───────┼────────────┤
│收购人是否对│是 □    否 □   │收购人是否拥有│是 □    否 □   │
│境内、境外其│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境内、外两个以│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
│他上市公司持│数           │上上市公司的控│数           │
│股5%以上  │            │制权     │            │
├──────┼────────────┴───────┴────────────┤
│收购方式(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 │
│多选)   │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
│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
│      │  继承 □                          赠与│
│      │ □                                │
│      │其他 □           (请注明)              │
├──────┼─────────────────────────────────┤
│收购人披露前│                                 │
│拥有权益的股│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
│份数量及占上│                                 │
│市公司已发行│                                 │
│股份比例  │                                 │
├──────┼─────────────────────────────────┤
│本次收购股份│                                 │
│的数量及变动│变动数量:            变动比例:           │
│比例    │                                 │
├──────┼─────────────────────────────────┤
│与上市公司之│是 □    否 □                         │
│间是否存在持│                                 │
│续关联交易 │                                 │
├──────┼─────────────────────────────────┤
│与上市公司之│是 □    否 □                         │
│间是否存在同│                                 │
│业竞争或潜在│                                 │
│同业竞争  │                                 │
├──────┼─────────────────────────────────┤
│收购人是否拟│是 □    否 □                        │
│于未来12个月│                                 │
│内继续增持 │                                 │
├──────┼─────────────────────────────────┤
│收购人前6个 │是 □    否 □                        │
│月是否在二级│                                 │
│市场买卖该上│                                 │
│市公司股票 │                                 │
├──────┼─────────────────────────────────┤
│是否存在《收│是 □    否 □                        │
│购办法》第六│                                 │
│条规定的情形│                                 │
├──────┼─────────────────────────────────┤
│是否已提供《│是 □    否 □                        │
│收购办法》第│                                 │
│五十条要求的│                                 │
│文件    │                                 │
├──────┼─────────────────────────────────┤
│是否已充分披│是 □    否 □                        │
│露资金来源;│                                 │
├──────┼─────────────────────────────────┤
│是否披露后续│是 □    否 □                        │
│计划    │                                 │
├──────┼─────────────────────────────────┤
│是否聘请财务│是 □    否 □                        │
│顾问    │                                 │
├──────┼─────────────────────────────────┤
│本次收购是否│是 □    否 □                        │
│需取得批准及│                                 │
│批准进展情况│                                 │
├──────┼─────────────────────────────────┤
│收购人是否声│是 □    否 □                        │
│明放弃行使相│                                 │
│关股份的表决│                                 │
│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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